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发布日期:2020-12-27 20:55:13 文章来源: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我国《海商法》在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四十六条中做出了规定。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本条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至少包含了四项内容,一是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二是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三是承运人对责任期间内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是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可以协议延长。
本文拟对本条规定的内容进行逐一分析,以期对航运实践、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一、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
所谓责任期间,是指责任主体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时间起止点及其延续过程。承运人只对发生在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才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货方欲就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向承运人索赔,首先需要证明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同样的,承运人面对此种索赔的抗辩理由之一就是主张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不是发生在其责任期间之内。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自在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1、为什么规定为“在装货港接收货物”和“在卸货港交付货物”
该条规定中特别强调了“在装货港接收货物”和“在卸货港交付货物”,难道承运人在其他地点接收货物,其责任期间就不开始了吗?在其他地点交付货物,其责任期间在卸货港就终止了吗?之所以会提出这一问题,是因为实践中集装箱运输许多都已延伸至“门到门”了。
笔者认为,该条系规定在《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本章一开始就在第四十一条中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由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其已经限定了本章节的适用范围了。也正因如此,才在本条中强调了“在装货港接收货物”和“在卸货港交付货物”。一旦扩展到了“门到门”的集装箱运输,通常涉及到了多式联运。我们也注意到了,《海商法》第一百零三条中明确规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2、何谓“接收货物”和“交付货物”
本条中对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货物的责任期间的规定中包含了两个要点,一是在形式上,明确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经过整个运输,到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的一段时间过程;二是在实质上,货物必须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货物是否还在船上并非必要。
掌管即掌握管理,从法律上讲应当理解为占有。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这里的“承运人”应做宽泛解释,即包括承运人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者接受承运人的委托或者指示的人。
一般来说,“接收货物”应当是指从托运人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者接受托运人的委托或者指示的人之处接收货物,货物开始处于承运人的掌管之下;“交付货物”是指承运人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者接受承运人的委托或者指示的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即货物开始脱离承运人掌管。
3、“从接收货物到交付货物的期间”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的期间”是否重合
通常,从接收货物到交付货物的期间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的期间是重合的。但也存在例外。即有可能依照运输单证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的法律规定,承运人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如果是这样,那么从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这段期间货物并不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但货物也还没有交付给收货人。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否就到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呢?换句话说,从承运人依法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到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这段期间发生的货物损坏,承运人是否负赔偿责任?
本人的倾向性意见是,承运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卸货港当地法律有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在将货物依法交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之时就已终止。明确的法律依据是没有的,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七条“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义务因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而改变,承运人在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向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交付货物是履行了法定义务,并且因履行该法定义务而解除了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义务。
另外,《海商法》本条规定主要借鉴了《汉堡规则》中的规定,《汉堡规则》中的具体规定也助于对《海商法》本条所规定内容的理解。《汉堡规则》第四条责任期间的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