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附加险,并适用于沿海内河渔船保险。
一、保险责任
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船上在岗船员发生死亡或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或法律,依法 应由船东(被保险人)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或核子辐射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2.殴斗、自杀、自残、疾病、违法犯罪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3.船东的故意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4.任何人的 额为限。
6.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对下列信况保险大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未按第五条第I款规定将事故情况通知保险人;
(2)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向保险人就案件提供有关索赔单证。
7.免赔额,每位船员每次伤残事故扣除免赔额为人民币400元。
六、特约规定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船东和船员的劳动合同或规定须经保险人审验。如劳动合同涉及与本 保险有关事项变更时。被保险人必须通知保险人。如变更事项所产生的责任超过了原来劳动合同的规定责任时,保险人有权增收保险费或终止本保险。
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负责赔偿(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项下船舶碰撞、触碰责任不负责